重新审读青苗钱史料感想
最近重新审读青苗钱史料,感慨良多。
青苗钱最初的立意,不可谓不好:青黄不接之时,由官府贷给农民钱,渡过困难时期,帮助农民从事春耕。到秋天农民除本钱外,再加十分之二的利息。国家由此也增加了收入。可谓官民两利“双赢”。
可一实行,问题多多:首先是要不要将此事列入地方官的考核内容?列入,地方官就会强迫农民多贷,特别是不需要贷也必须贷,坑害农民。官方虽颁布了禁止强迫百姓借贷的法令,但地方官完全有能力做到既强迫百姓多贷,又不露痕迹,不被上司抓到把柄。不列入则地方官无利可图,没有积极性,法同虚设。
其次是如何避免小吏敲诈勒索,小吏贷时会刁难勒索,收时更会刁难勒索,防不胜防。
再次,官府钱库、粮仓或在州或在县,农民要走很远的路、费较多的时间才能贷到青苗钱。
复次,如何避免农民贷到钱后胡花而不用于生产,如果借贷者无力还贷该如何处置。
最后,还贷时允许不允许农民以农产品代替现钱?如可以如何折算?朝廷为此颁布了法令,特别规定允许农民以农产品代现钱。但是,我们看到,官方收上来的,主要都是现钱。因为收支现钱便于管理,而农民对地方官也缺乏信任感。让农民缴现钱(再加上免役钱、盐钱等)其实是对农民的极大坑害,因为秋收时许多农产品一齐上市,急着出售,就会一时供过于求,“钱荒”了,农产品只好低价出卖。丰年不丰收。
青苗法南宋、元、明、清都没有继承,充分说明它不可行。其弊病,说到底都是同封建国家既当裁判,又当运动员这种情况相联系的。
顺便说,朱熹曾设法对其改良,搞了社仓:一是不要官吏,二是仓库设于村里。但到南宋末年已是弊病重重,连他的继承者如黄震等都看到这种情况。清朝皇帝曾想效法朱熹,似乎也是成效甚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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